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5.1 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宜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备用瓶组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 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商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 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表8.5.3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8.5 瓶组气化站
8.5.1 本条是在原规范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分别对两种气化方式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作了相应的规定。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主要考虑自气瓶组向气化器供气只是部分气瓶运行,其余气瓶备用。根据运行经验,气瓶数量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配置可以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在用气时间内使用瓶组的气瓶,吸收环境大气热量而自然气化向用户供气。使用瓶组气瓶通常是同时运行的。为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故推荐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与使用瓶组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以保证在更换气瓶时正常向用户供气。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其使用瓶组、备用瓶组(或临时供气瓶组)气瓶配置数量参照日本有关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下列计算方法,供设计时参考。
        1) 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3)计算确定。
2)备用瓶组气瓶配置数量N b和使用瓶组气瓶配置数量N s相同,即:
 3)当采用临时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供气时,其气瓶配置数量可根据更换使用瓶组所需要的时间、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和临时供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5)计算确定。
式中 N L——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Q f——同公式(13);
          W L——更换气瓶时,临时供气瓶组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49确定(kg/h)。
表49临时供气的SOkg气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kg/h)
  4)总气瓶配置数量
        ①瓶组供应系统的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6)计算。
 式中 N Z——总气瓶配置数量(个);
          其余符号同前。
        ②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时,其瓶组供应系统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7)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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